Monday, September 7, 2015

藉著基督的復活得救

上週我曾經按照「保羅新觀」重新翻譯整理了羅馬書第五章,發現其中說我們靠著基督的血「稱義」,是說靠著耶穌流血犧牲,我們信的人被上帝接納為祂的子民。又說我們如此與上帝和好之後,要靠著基督的「生」得救。為甚麼不是藉著耶穌的死得救,而是靠著祂的生得救呢?本文要仔細思考這個問題。

原來,把第四章的說明跳過去是沒有幫助的,第四章已有詳細的說明。第25節: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。(或譯:耶穌是由於我們的過犯被出賣了,又為了讓我們被接納為神的百姓而復活了。我認為保羅暗示耶穌即以賽亞所說的偉大僕人,詳細請看以賽亞書53章的偉大僕人為義受苦那一段的解經。)我的理解是,猶太人定耶穌犯了褻瀆神的罪,祂的復活作王卻無可辯駁地向世界證明,祂是神所悅納的兒子,所以耶穌是首先被神稱義的,我們信祂是基督(彌賽亞王)的人和耶穌一同被神接納為兒子。

耶穌若沒有復活,不是基督王,我們都稱不上被神接納或得救,更談不上神的福音有轉變生命的大能。怪不得保羅在提摩太前書第三章說耶穌是「神在肉身顯現,被聖靈稱義…」等等--如果按照「稱義」就是罪得赦免的理解,耶穌根本不需要稱義嘛。

下面看看其它的「稱義」經文,都是指外邦人被神接納為自己百姓。其中當然包括赦罪,但神人立約才是真正的意思。

羅馬書四章參考其它譯本的「新觀重譯」: 2 倘若神是因亞伯拉罕的好行為和他立約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3 因為經上說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正直」,神要和他立約。 4 做工的得報酬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 5 惟有不做工,只信神接納不敬虔的(外邦)人為自己的百姓,他的信就使他算為立約有份。 6 正如大衛稱那在(遵守律法的)行為以外被神接納的人是有福的。 7 他(引詩卅二1-2)說:被(神)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 8 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

9 如此看來,那有福的人,是指受割禮的呢,還是指沒有受割禮的呢?因為我們說:亞伯拉罕信(神)就算為他的正直。 10 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以後呢?還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呢?不是在受割禮以後,乃是在受割禮以前。 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受割禮之前的時候因信和神立約的印證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(外邦)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立約有份。 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就信之腳蹤去行的人的父。

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義。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(猶太)人才是後嗣,信就沒有作用,應許也就落空了。 15 因為律法帶來忿怒,沒有律法,就沒有違背律法的事。 16 所以,人成為(亞伯拉罕)後嗣是因著信,為的是按(神的)恩典,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;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(猶太人),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(外邦人)。 17 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神,他(亞伯拉罕)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上所有(外邦和猶太)人的父。如經上所記: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...


保羅要論證的意思很明顯:(未受割禮的)外邦人是有福的,不光他們因信要算為亞伯拉罕的後裔,成為立約有份的百姓,連(受了割禮、遵行摩西律法的)猶太人也要像亞伯拉罕一樣,去相信神的信實守約。神藉著復活的基督實現了祂的應許,外邦人的福遠遠不只是罪得赦免。16節說得最清楚:人成為亞伯拉罕的後嗣是因著信,他解說的正是「因信稱義」!如果亞伯拉罕只是猶太人的「父」,怎麼理解「多國之父」的應許已經實現?保羅反駁的正是那個狹義的「亞伯拉罕後裔僅僅是遵守摩西律法的猶太人」。他故意說亞伯拉罕相信神叫死人復活,以此說明相信耶穌已經復活作王是多麼重要。

保羅的結論是23-24節:「算為他義」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亞伯拉罕寫的,也是為我們這些後來得以算為義之人寫的,即我們這些相信神使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。神算亞伯拉罕為義,並不只是應許他日後進天堂或回到天家(雖然那應該也是包括了的),神算亞伯拉罕為義,更是與他和他的後裔立約,作他們的神。同樣,神算我們這些信耶穌復活作王的人為義,主要不是為了赦罪而赦罪,主要是和我們有了立約的關係,作我們的神。

至於第25節,我想保羅是希望說明彌賽亞王為甚麼被釘了十字架:他就是以賽亞所預言的那位偉大僕人,為義受苦,是(猶太)人把他出賣了,但神卻叫他從死裡復活,表明他並不是受咒詛、遭撇棄的,好像其他那些被羅馬帝國釘了十字架的人!在十字架救恩歷史上,最重要的不是耶穌死了,而是他復活作王了。他若沒有復活,我們就一點都談不上「得救贖」,或經歷任何生命被神翻轉的大能。正如保羅反復強調的:若基督沒有復活,我們所傳的便是枉然,你們所信的也是枉然...(林前十五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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